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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的通知
(青建工[2008]80号)


  根据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08〕17号)和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安办〔2008〕1号)的要求,为掌握各地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推进2008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

  各地区要在2007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本地区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要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全面加强信息统计,认真填报本通知所列附表,并开展统计分析,查找和解决个性和共性问题,为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二、明确信息统计的范围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的范围是: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建筑施工企业等相关责任单位。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打击非法施工情况”是指对在建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施工许可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行为的治理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息的报送工作,认真开展本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各州、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附表1)和相关文字说明内容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今年一季度的报表请于4月10日前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进度情况,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自查自改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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