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调整办理《报检员证》延期审核时间的通知
各有关报检员:
为规范和加强对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诚信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推广应用了报检单位和报检员诚信管理系统,并要求有关报检员于10月31日前申请办理《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证》的延期审核。就以上事项,我局已于9月7日发布《
关于办理〈报检员证〉延期审核的通知关于办理〈报检员证〉延期审核的通知》并开展相关工作。
由于部分报检员未能及时办理延期,自11月1日起部分《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证》被吊销。为保证企业正常报检,我局多方申请、协商,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将办理《报检员证》延期审核的过渡期延长至2008年2月29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检员资格证》有效期以该证上标明“发证日期”为准,自发证日期起两年内有效。
(一)发证日期在2005年7月1日之前的《报检员资格证》的持有人须于2007年10月31日之前注册为报检员。否则该证失效,不能凭该证注册成为报检员。
(二)发证日期在2005年7月1日之后的《报检员资格证》的持有人须于发证之日起两年之内注册为报检员。否则该证失效,不能凭该证注册成为报检员。
(三)《报检员资格证》持有人注册为报检员,又再次注销《报检员证》的,自最后注销日起,《报检员资格证》有效期为两年。超期未能再次注册的,该证失效,不能凭该证注册成为报检员。
(四)《报检员资格证》有效期以上述办法为准进行计算,报检单位和报检员诚信管理系统所显示日期仅供参考使用。
二、《报检员证》有效期以《报检员证》上注明的“初次发证时间”为基准,每两年进行一次延期审核。
报检员(包括暂停报检资格的报检员)应在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延期申请。未按要求提交申请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其《报检员证》及《报检员资格证》将同时失效。
有关《报检员证》延期审核的信息可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为http://www.eciq.cn/http://www.eciq.cn/)首页左侧“报检员延期审核查询”栏内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