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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林业局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格确认:独生子女家庭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绝育家庭需持有夫妻一方的《绝育证》。
  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涉及到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具体问题,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三、实施程序
  (一)村级初审。首先由村或社区制订林改方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决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若林改方案通过,由本人填写《运城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对象申报表》,并同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夫妻一方的《绝育证》;村或社区在摸底的基础上按承包林地优惠对象资格条件或限制对象标准进行初审,在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并将初审结果在村(居)民公开栏和本村(居)其他合适的位置公示七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乡级复审。
  (二)乡级复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本乡(镇、街办)计生办、林业站、派出所等部门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逐人复核,必要时指定专人进村入户核实,复核和核实后在《运城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对象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审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夫妻一方的《绝育证》,将复审结果反馈到村级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仍为七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准确认。
  (三)县级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级上报的资料,指定专人进行核准,局办公会集体研究终审确认。确认结果由县级人口计生局通过县(市、区)广播、电视或报纸等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后,将无异议的承包林地优惠对象和限制对象,在《运城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对象申报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并汇总填写《运城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对象花名表》,加盖公章后一并移交县级林业部门。
  (四)落实政策。各县(市、区)林业局根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运城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对象申报表》和《运城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对象花名表》,在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在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林业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对象有关情况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审核表》和《花名表》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广泛宣传。要注重通过多种媒体和手段对这一政策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大力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氛围,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这一政策,引导更多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严明纪律。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区)一定要从严要求,确保工作质量和政策实施的公平、公正。市林业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将对各县(市、区)的实施工作进行督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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