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性专项资金,部门和单位通过各自职能从上级争取的专项资金,根据下达数并参照上年基数和全省平均水平确定考核基数,超基数予以适当奖励。
2、奖励性指标
各部门和单位通过努力争取到的各种机动性专项资金,包括各种政府性债务核销和社会捐赠资金等,以实际数认定,按照实际到位(核销)数给予不超过2%的奖励(职能部门与项目单位按2:8比例确定)。
(二)考核认定
年终由部门(或项目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经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申报申请
争取到资金的各主体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项目逐个申报,并提供以下证明:
1、争取资金申报须提供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预算复印件和市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相应的政策规定、全省、全国平均水平、自然增长因素等情况说明。
2、争取各种机动性专项资金申报须提供有关协议(或资料)、财政或金融部门提供的资金到帐证明等。
第七条 奖金分配
(一)由几个部门共同争取资金受到奖励的,奖励资金计入牵头或主抓部门,由牵头或主抓部门会商各协助单位进行奖励资金分配。
(二)奖励给单位的奖励资金,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分配办法。
第八条 奖金来源
奖励所需资金由受益企业(项目单位)或受益地财政负担。
第九条 对争取资金力度不大、资金数额低于上年或全省平均水平的部门,予以通报;对有项目资金但没有积极争取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部门经费。同时,考核性指标未完成的职能部门不得享受奖励。
第十条 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受奖资格,追回奖金,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或特别重大的奖励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2月26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