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农产品企业注册登记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促进我国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维护我国出口农产品声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在原有对出口活动物、新鲜水果、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的基础上,我局现要求对出口活动物、植物、饲料、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及其它动植物产品等所有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存放单位均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方能出口,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的农产品不得出口。(其中竹木柳草藤制品、木家具以及其它植物产品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注册登记要求,4月1日前按原有要求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