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自理报检企业缴纳电子申报平台服务费的通知
各自理报检企业:
按照《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报检、产地证电子签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2]365号)要求,几年来,自理报检企业使用平台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支付给平台运营商。
根据近日财政部关于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理报检企业电子申报发生的费用属于企业行为,不属于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中央财政将不再安排该资金。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自理报检企业电子申报平台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8]171号),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作好宣传解释工作。该文件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平台运营所产生的服务费用由运营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向自理报检企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