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市领导组办公室会同人行运城中支、运城银监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建立激励奖励机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形象。
第六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
第六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住所,变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市领导组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六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变更事项,须事先向当地主管部门和市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并获得书面批准,方可进行。
第六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六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本办法对该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市领导组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营业场所,仅限于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
(二)拟迁入的新场所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变更名称、股东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公司类型等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变更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市领导组办公室可一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除因第六十条规定以外的原因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单独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
第六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合并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操作,但须报市领导组办公室批准。
第六十九条 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以及人行分支机构、银监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准文件失效,由市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注销批准文件,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第七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