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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材料的初审意见;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
  (三)出资人提交的筹建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市领导组办公室自收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申请的完整材料,经审核后应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自市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同意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为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准备阶段。逾期未按规定程序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市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注销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准备工作后,向公司设立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进行初审。
  (申请材料按照《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申报审批工作指引》中“开业申请”规定的有关材料要求报送。)
  初审同意后,须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向市领导组办公室进行转报,由市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对其开业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开业核准批复文件中应当载明:小额贷款公司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及出资比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注册资本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自市领导组办公室核准同意开业之日起30日内,凭开业核准文件到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办理正式营业执照。同时,到公司设立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逾期未申请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开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自动失效,由市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注销核准文件,同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督促申请人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开业后5日内向市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并向公司设立所在地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人行分支机构和银监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开业(筹建)申请材料及批复资料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可为复印件)。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市领导组办公室批复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核准文件(正本)及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正本)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监督和内部审计机制,加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监事(会)应对董事、总经理或其经营负责人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股东会报告,并报市、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主要负责人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超出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规模较小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做出决策。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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