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经营管理规范、业务发展较快、风险控制能力较强、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运营一年后允许增资扩股,但须经当地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并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工作设施。
(九)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为真实自有资产。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具备相应的经济金融知识;
(六)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1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拟出资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的经营年限及业务可连续计算。
第十条 其它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纪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本。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类小额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市领导组办公室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或兼营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未经市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擅自跨县域经营和设立分公司。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签订筹建工作委托书,由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申请材料按照《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申报审批工作指引》中“筹建申请”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上报。)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收到出资人的筹建申请材料后应尽快完成初审,并以县(市、区)政府文件形式将初审意见报市领导组办公室。上报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