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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王 敏(兼)
  韩寅生(兼)
  成 员:
  岳 平 市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科科长
  杨波亭 市银监分局监管二科科长
  苏亚平 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科科长
  李 冰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科副科长
  台彦龙 市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科科员

  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运城市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试点期间,暂不受理设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运城市人民政府授权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组办公室”)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行文批复有关事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各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未经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擅自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五条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凡是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能明确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推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进行处置,对风险处置情况及实施推广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市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明确的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按季向市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试点期间,暂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一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出资人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5%,其它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1%(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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