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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吕政办发〔2008〕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分步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目标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农村推行义务教育的实际,确定方山县作为我市先期开展清理核实和锁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县,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锁定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9月份在全市范围内推开,于年底前全面完成。同时,今年计划在方山县开展化解债务试点,取得经验后适时在全市推开。方山县要制订化解债务试点实施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西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其他非试点县的实施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省领导组备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从2008年8月起,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我市“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在此期间,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的县(市、区),可着手探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其他债务。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解债务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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