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住房保障工作的各部门要在市、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的具体领导下,切实负责地把工作做好,杜绝各行其事、各自为政。
(二)涉及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必须经市、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进行前置审批,确定建设性质、规格、套型、户数、保障性住房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比例,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具体要求和购买、销售的各项政策。未经市、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的前置审批,发改、建设、国土、物价、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实行住房保障开发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社会信誉好、开发建设能力强、管理规范的企业承担开发建设任务。企业中标后,应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定项目合同书,明确建设要求。并以此做为办理建设规划、计划、土地手续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杜绝变相收费。经住房保障机构批准的住房保障项目,涉及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经营、销售、产权交易等环节的收费,要实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和住房保障机构审批把关。
四、建立住房保障三级联审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廉租住房、享受租金补贴(核减)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街道(单位)、房管部门、住房保障领导组三级联审制度。
申请人所在街道、单位要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予以公示。
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相互配合,利用住房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住房保障机构对审核情况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
五、做好市规划区住房保障工作。市规划区的住房保障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统一安排部署,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年度保障目标任务分别筹集,统一使用。离石区政府要按照要求完成工作配合、资金筹集等工作。
六、加强集资建房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严禁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的通知精神。对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但要统一纳入全市住房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