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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为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成立吕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李秀峰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公安、人事、审计、工会、军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房产、国土、物价、国税、地税、民政、人行、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及离石区政府负责人担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志军同志兼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精干高效的工作队伍,积极开展工作。

  二、建立政府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分年度、分项目、分户数(人)具体落实,按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做出具体计划,以正式文件上报,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工作情况随时接受检查指导,年底向市政府交账。

  三、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住房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市发改、建设、国土、房产、物价、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严格按照《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吕政发〔2008〕29号)、《吕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吕政发〔2008〕30号)、《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吕政发〔2008〕32号)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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