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再次重申《报检员证》延期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报检员:
为规范和加强对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诚信管理,根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我局自2007年9月开始开展《报检员证》的延期审核工作,并将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29日定为《报检员证》延期审核的过渡期。鉴于过渡期已满,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报检员资格证》有效期以该证上标明“发证日期”为基准,自发证日期起两年内有效。
(一)《报检员资格证》的持有人须于发证之日起两年之内注册为报检员。否则该证失效,不能凭该证注册为报检员。
(二)《报检员资格证》持有人注册为报检员,又再次注销《报检员证》的,自最后注销日起,《报检员资格证》有效期为两年。超期未能再次注册的,该证失效,不能凭该证注册成为报检员。
二、《报检员证》有效期以《报检员证》上注明的“初次发证时间”为基准,每两年进行一次延期审核。报检员应于《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延期审核申请。
北京地区《报检员证》全部实行人工审核。程序如下:
(一)提交电子申请并打印申请表。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为http://www.eciq.cn/),进入“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栏目,登录并填写《报检员延期审核申请表》,提交成功后打印(如申请成功提交,则该申请表右上角上标有流水号,该申请表可反复打印);
(二)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有效期届满30日前,携该申请表(报检员签字)、《报检员证》正本和《报检员资格证》正本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大厅11号窗口办理;
(三)办理期限为5至7个工作日;
(四)如因提交材料过迟,造成无法办理延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我局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
1.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两年;
2.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我局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者,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