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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测绘项目登记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测绘项目登记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测绘项目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吕梁市测绘项目登记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切实维护我市测绘市场秩序,实施测绘成果共享,规范测绘项目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山西省测绘项目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登记

  (一)承担市级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项目的外来测绘单位,依法向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

  (二)承担县级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依法向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

  二、测绘项目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测绘资质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测绘资质单位有效期内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提交测绘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双方签订的测绘项目合同(协议、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七)实施测绘项目的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和测绘作业证复印件(验原件);

  (八)使用测绘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九)其他所需证明资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及存在泄密的;

  (二)超测绘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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