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安排必要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的需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勘查和治理费用的要求;保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日常监测和巡查以及地质灾害应急和救援所需资金。要储备足够的地质灾害应急救灾物资,将汛期地质灾害作为防汛抗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采取有效措施,作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煤炭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村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各县(市、区)必须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的县(市、区)、乡、村(矿)三级监测网络和群测群防体系,确保监测责任,确保责任到人。地质灾害群众性监测网络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实行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的原则。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害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分级速报制度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还可以强制组织避让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