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本年度未发生煤矿基建死亡事故的矿井;
(6)、矿井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内容时,能够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的,矿井建设中无边基建边生产现象的;
(7)、施工队伍资质证件齐全有效,资质等级与所包工程类别相一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手续齐全;
(8)、矿井按规定编制了主要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图能满足矿井正常连续施工需要,并及时组织设计、监理、质监和施工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9)、高瓦斯及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已进行瓦斯抽采工程专项设计的;自燃煤层或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已进行专门的防灭火设计的;
(10)、矿井施工期间能严格执行煤矿“一通三防”、机电管理标准,各大系统符合规程规范要求,无“三违”现象和重大安全隐患的;
(11)、探水方案已经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公司)按要求审批;探放水设备、粉尘测定设施全部按要求配备并严格使用的矿井;
(12)、矿井井筒相互贯通后,能够及时按规定安装地面主要通风机或临时主要通风机;井下施工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局部通风管理基本符合规定;
(13)、矿井立井施工按规定及时安装提升吊桶稳绳及井口安全设施;提升绞车已经有资质单位测试合格,斜井施工已安设防跑车装置并经测试合格可以继续使用的矿井;
(14)、矿井施工设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已安装的永久性设备与设计一致,井下施工期间的各类机电设备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施工机电设备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15)、井田内设计中不利用的井筒除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施工期间使用的,其余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已全部关闭并验收合格;批准后期利用的井筒,全部按要求封闭合格;
(16)、矿井有编制完善的灾害预防计划和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
3、C类基建矿井标准 不符合A类、B类分类标准的、已批准开工或未批准开工建设的基建矿井为C类矿井。
三、工作流程
1、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对所辖区内规定范围内的煤矿,根据煤矿分类标准进行初验和评定,对初评定为A类和B类的矿井提请市煤矿分级评价中心进行等级评价,对C类矿井确定处理意见,上报市煤矿等级评价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