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矿井按规定编制了单项工程和主要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与设计单位签订了施工图供图协议,施工图能满足矿井正常连续施工需要,并及时组织设计、监理、质监和施工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10)、高瓦斯及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已按瓦斯抽采工程专项设计进行施工或安装了瓦斯抽放系统的;自燃煤层或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已按专门的防灭火设计组织施工或已安设防灭火设备的;
(11)、矿井井筒相互贯通后,能够及时按规定安装地面主要通风机或临时主要通风机,施工期间实现井下全负压通风;井下施工掘进工作面实现机械通风,并符合煤矿有关安全规定;
(12)、井下通风设施符合煤矿“一通三防”的有关规定,施工期间的通风技术资料完善,能够严格执行井下瓦斯检查制度和测风制度;
(13)、矿井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安设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和井下防尘洒水系统;
(14)、矿井探放水设备、粉尘测定设施全部按要求配备,探放水制度完善,探水方案经县市区煤炭局(公司)审批,并按照批准方案实施;
(15)、矿井立井施工按规定及时安装提升吊桶稳绳及井口安全设施;提升绞车经有资质单位测试合格,斜井施工安设防跑车装置并经测试合格的矿井;
(16)、矿井施工设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已安装的永久性设备与设计一致,井下施工期间的各类机电设备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施工机电设备管理符合要求;
(17)、井田内设计中不利用的井筒全部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并验收合格;批准后期利用的井筒,全部按要求封闭合格;
(18)、矿井有编制完善的灾害预防计划和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
2、B类基建矿井标准
(1)、煤矿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齐全有效,基建审批手续完善,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炮采矿井或机械化开采矿井;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机构健全,各类施工管理人员能够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施工管理制度基本完善,施工资料基本齐全;
(3)、煤矿施工期间的地面设施和安全设施符合矿井施工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施工场地整洁卫生;
(4)、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矿井已批准开工报告,及时按规定注销相关生产证件的(省局批准保留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除外)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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