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井下取消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的;
(9)、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同现场实际相符的;
(10)、矿井建立了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等“三条生命线”的;
(11)、煤矿安全监控、煤炭产量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等“三大系统”已安装并运行基本正常的;
(12)、高瓦斯及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已实现了瓦斯抽放的;
(13)、职工全员培训达100%的;
(14)、6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矿井,严格按“一井一区一面”和“一采两掘”组织生产的;
(15)、井下主运输系统实现机械化,辅助运输系统实现或还未全部实现机械化运输的;
(16)、探放水设备按要求配备并严格使用,且探水方案经县局审批的;
(17)、本年度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18)、矿井采掘规划经过县局审批、采掘布局合理且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相符的;
3、C类生产矿井标准 不符合A类、B类分类标准的生产矿井为C类矿井。
〈二〉、基建矿井分类标准
1、A类基建矿井标准
(1)、煤矿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齐全有效,基建审批手续完善,已批准开工建设的机械化开采的矿井;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机构健全,队伍资质符合规定,各类施工管理人员能够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施工管理制度完善,施工资料齐全;
(3)、煤矿施工期间的地面设施和安全设施符合矿井施工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施工区域划分明确,施工场地整洁卫生;
(4)、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矿井已批准开工报告,及时按规定注销相关生产证件的(省局批准保留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除外)矿井;
(5)、本年度和上年度连续两年未发生煤矿基建死亡事故的矿井;
(6)、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没有变更设计内容和擅自增大主要生产环节设备能力,矿井建设中无边基建边生产现象;
(7)、矿井能够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中标施工队伍资质证件齐全有效,资质等级与所包工程类别相一致,施工合同符合标准要求;
(8)、工程质监和监理手续完善,质监、监理资料符合要求,已竣工工程能够及时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在建工程项目无重大工程质量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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