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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生产基建整合矿井进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4)、煤矿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

  (5)、煤矿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本年度和上年度连续两年内未发生违法乱纪开采行为;

  (6)、高瓦斯(按高瓦斯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专用回风井和专用回风巷;

  (7)、矿井有县局批准的采掘规划,井下实际开采现状与各种技术资料相符,井下回采工作面已按规定取消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8)、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同现场实际相符的;

  (9)、矿井建立了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等“三条生命线”,并已投入使用;

  (10)、煤矿安全监控、煤炭产量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等“三大系统”建设完善,并实现联网正常运行的;

  (11)、高瓦斯及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已实现了瓦斯抽放的并运行正常;

  (12)、煤矿设置专门的职工培训机构,培训设施符合要求,职工全员培训达到100%;

  (13)、6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矿井,严格按照“一井一区一面”和“一采两掘”组织生产的;

  (14)、井下巷道运输(包括辅助运输)全部实现机械化运输的;

  (15)、探放水设备按要求配备并严格使用,且探水方案经县局批准的;

  (16)、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死亡事故;

  (17)、省、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正式命名为煤矿标准化的矿井;

  (18)、矿井有编制完善的灾害预防计划和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

  2、B类生产矿井标准

  (1)、矿井地面生产和行政福利性设施符合煤矿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煤矿“两堂一舍”完善,矿容矿貌基本达标;

  (2)、矿井主要生产系统设计合理、施工标准完善、运行正常;

  (3)、煤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符合规定,各种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比例基本达到要求,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生产需要;

  (4)、煤矿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

  (5)、煤矿本年度年内未发生违法乱纪开采行为;

  (6)、矿井有编制完善的灾害预防计划和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

  (7)、高瓦斯(按高瓦斯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专用回风井和专用回风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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