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以及民航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治安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5.8 人员防护
要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场所。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严防次生灾害和事件。
5.9 通信保障
市广电、通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5.10 公共设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暖以及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11 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引进和投入力度,不断改进抢险救援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部门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