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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资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所列开发成本1-5项规定的成本价出售,不得提取利润。销售价格和管理费的提取必须上报住房保障管理领导组和物价部门审定。

  第二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房地产和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公开预(销)售的;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 集资建房企业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住房的,由房地产、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再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建设项目未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开发建设项目未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的;

  (三)擅自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缴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拒不返回所购房屋,又不补交差价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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