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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房销(预)售办理销(预)售许可证:未办理销(预)售审批的,一律不得销(预)售或以定金等形式变相销(预)售。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规划区城镇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年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60%;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住房保障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建立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各居委会、单位、街道办应建立本区域、本单位应保障户的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预(销)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销)售公告。住房保障机构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

  1、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住房保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2.户口簿、身份证;3.住房情况证明;4.年收入证明;5.婚姻状况证明。

  2、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予以退回。

  3、审查。社区居委会、单位、街道办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结束后应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调查确认初审无误的应由领导和责任人签字盖章书面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进行复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初审和复审工作。

  (二)入围排序。经复审无异议后,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本次销售房屋数量与本次申请购房人申请顺序、住房困难程度按适当比例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入围申请人名单应在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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