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吕梁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和政策性的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保障、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困难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遵照本办法实行申请、轮候、审查、公示和核准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指导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和规划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根据政府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编制,报住房保障领导组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和用地规划由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按照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制定。
第八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规划和用地计划,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