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40%。 (5)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10%。
2、对市直部门的赋分
(1)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市直部门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40%。
(2)重点工作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20%。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占总分的10%(包括“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占总分的5%。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占总分的5%。
(3)市直相关部门互评采取级次评价的办法,占总分的15%。
(4)社会评价采取级次评价的办法,占总分的5%。
(5)行风评议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20%。未纳入行风评议范围的部门,根据考评组对其行政效能建设的考评结果,取行风评议中相应等次的平均分值。
(三)减分因素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可视情况在总分中减分。减分的区间为参评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考评成绩的最高分与最低分的分差值(以下简称分差)。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减分,扣减分差的20%。
2、本年度发生l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30%,该县(市、区)参与考评,但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发生3-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l 0%;本年度发生1.2人死亡事故三次以上或发生3-9人安全事故两次以上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20%。
3、由于领导决策失误,造成国家或单位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20%。
4、因被考评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被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的,扣减分差的5%;被责令履行的,扣减分差的5%;被确认违法的,扣减分差的1 0%;被变更的,扣减分差的5%。
(四)计分
1、级次考评的计分办法
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较好为70分,一般为60分,计入总分时按百分制进行换算。
2、不同的考评组评定的分数按均分对等的方式经测算后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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