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省和吕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权属登记申领,建立健全产权管理档案,负责档案资料的保管。
(三)根据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市直机关区域建设的需要,拟订市直机关区域具体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报市计划部门审批的市直机关所用房屋基建建设计划和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经费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核定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面积,统建房屋的分配和现有房屋的调整,与各使用部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并制发《市直机关内部房屋使用证》,负责市直机关房屋拆除、权属转移的内部审批。
(六)负责监督、指导市直机关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宅的开发建设。
(七)拟订市直机关房地产物业管理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对所占用房屋和土地日常使用管理的职责是:
(一)配合市管理局完成对本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的权属登记。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并按年度上报使用情况。
(二)配合物业公司对所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缮,保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受损害。
(三)协助市管理局做好房屋和土地的建设规划、维修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维修等改造意见。
第八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应配合市管理局共同做好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权属登记和管理
第九条 市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及自用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国土和房产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
(一)市直机关房地产权属已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管理局名下。
(二)市直房地产权属尚未登记的,由市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地产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置换等形成的房地产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