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编制整改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抄报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包括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火工品供应量、用电量。整改项目内容和下井人员要挂牌明示。
3、整改期间,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火工品供应、煤炭运销渠道、下井人数、用电量等方面强化监管,严防企业以整顿为名进行采掘作业和煤炭生产。违者一经发现,依法吊证关闭。
4、停产整顿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矿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时间要求和督查、检查
(九)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十关闭、十整顿”专项行动。第一个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煤矿进行逐矿排查,属于“十关闭”的矿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第二个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抽查率不低于50%;第三个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抽查率不低于20%。督查中发现上述问题仍然存在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十关闭、十整顿”专项行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周报制度,即每周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煤炭局,市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省主管部门。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煤炭局,市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主管部门。
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精力,落实责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打击违法开采煤炭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使打击违法开采煤炭的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十二)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十关闭、十整顿”专项行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的专项行动。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各项措施必须认真实施,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