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煤矿是指已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煤矿生产、建设、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进行生产和建设的。
(四)“十关闭”即对下列十类煤矿必须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1、非法采矿的;
2、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
3、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4、越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
5、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设置或井下火工品的储存方式、储存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违反规定井下储存火工品的;
6、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产整顿令或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7、井下使用三轮车运输的;
8、非法用工,违法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
9、用“验收面”应付检查或用“假密闭”逃避监管,或在采煤方法改革后,以隐蔽的方式使用已淘汰的落后采煤方法组织生产的;
10、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其他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的,或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非主要产煤县不足100万吨的(以资源整合储量备案数减之后动用量为准)。资源枯竭实施政策性关闭的,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规定对剩余资源量进行检测核查并退还相应资源价款。
(五)“十整顿”即对下列十类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开采,或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严重不符的;
2、瓦斯监测监控、产量监控、井下人员管理“三大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率和全员培训率未达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或未进行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
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5、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防尘洒水系统不完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