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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非法违法煤矿“十关闭、十整顿”的决定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非法违法煤矿“十关闭、十整顿”的决定
(吕政发〔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规范煤炭生产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通告》(晋政发电[2007]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十关闭、十整顿”的专项行动。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十关闭、十整顿”专项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当前,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十关闭、十整顿”专项行动作为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通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十关闭、十整顿”专项行动,彻底关闭非法煤矿,杜绝煤矿违法生产和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推动全市煤炭工业本质安全程度显著提高。

  二、打击的重点

  (三)开展“十关闭、十整顿”专项行动,重点是打击非法和违法煤矿。

  非法煤矿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经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矿井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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