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职责,继续深化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迅速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市委、市政府6月14日全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的安排,抓住十项重点工作,迅速开展两个专项活动,着力解决煤矿越层越界,私挖滥采、多头掘进、以掘代采,“三超”,违法购买、使用和存放火工品,违法违规生产建?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以包代管、从业人员居住生活条件恶劣,监管缺位和空档,失职渎职等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职尽责。
煤炭部门:
1、迅速对全市煤矿开展地毯式隐患排查。凡是不符合国务院446号令规定,存在15种重大隐患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加强瓦斯监控、产量监控、人员定位三大系统的管理,严查“三超”行为。发现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矿井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并报告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①井下三轮车运输;
②多头掘进,以掘代采;
③井下违法违规储存、使用火工品;
④井下存在应付检查的假工作面;
⑤未经批准私自建设井筒;
2、严格驻矿“三委派”人员的管理。按市政府下发的“三委派”人员管理办法,对“三委派”人员严格管理、严格责任,严格追究。
3、严格标准对复产、复建验收矿井“回头看”,重新牵头组织验收。对弄虚作假骗取验收的矿井,一经查实,报告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同时,加强对未经复产验收矿井的监管,严防擅自组织生产和建设,一经发现,一律报告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国土部门: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对超层越界矿井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恶意越层越界盗采资源的矿井要从严惩处,并报告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公安部门:严打严管非法购买和运输火工品行为,对火工品运输、购买、储存、使用各个环节进行彻底排查,严格煤矿地面火工品库的管理,规范领退制度、台账。收缴非法火工品,组织对目前存放在井下的非矿用炸药进行处理。对非法购买火工品的煤矿要立案查处。
劳动部门:对煤矿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彻底排查,严格依法查处以包代管、工人未经培训上岗、入井人员不佩戴自救器、工人住宿生活条件差的煤矿。
监察部门:监察局牵头,组织部、检察院、法院、安检、煤炭和市委办、政府办督查室参加,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部门进行督查,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