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参保登记及待遇核发等业务的管理,根据《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过渡期内,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第三条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负责对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管理等工作;两区两市应积极予以协助及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条 两区两市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严密、规范、高效的审批、审核、经办工作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合理设置各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检查。对于核发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对应设立录入、复核两个工作环节。录入、复核岗位应依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录入和复核,没有复核的业务无效。
(二)建立健全审核、审批制度。对于补缴当前费款所属期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需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对于补缴1998年7月前养老保险业务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业务流程结束后操作人员方可办理补缴业务;退款金额超过50000元的业务,须先报市基金中心审核后,由市基金中心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审批业务流程结束后操作人员方可办理退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