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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机技术推广站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技术推广站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农机技术推广站(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于2006年12月1日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促进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最近下发276号文件,决定于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在全区农机化系统范围内开展《促进条例》宣传月活动。为了响应自治区农牧业厅的号召,迅速掀起《促进条例》宣传热潮,自治区农机推广站对全区农机推广系统各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1、全力配合本地区农机主管部门,积极做好《促进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农机推广部门要通过在报刊发表文章、组织电视专题节目、深入农村牧区开展活动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最大限度赢得领导和广大农牧民了解和支持农机化事业,为《促进条例》实施营造依法促进农机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2、以学习贯彻《促进条例》为契机,结合深化基层农机推广体系改革,争取支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农机推广部门要主动汇报协调,取得支持,依法争取并落实好各项改革政策,稳定提升公益性职能,合理设置机构,科学核定编制,理顺管理体制,积极争取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的经费,增强服务能力。
  3、加强系统内的学习贯彻与交流活动。根据农牧业厅关于开展《促进条例》宣传月活动的要求,自治区农机推广站将通过“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村牧区机械化》杂志、《农村牧区机械化动态》对《促进条例》开展集中宣传,要求各单位积极撰写稿件(每个单位至少1-2篇),及时交流各地区的宣传落实情况,反馈意见和问题,便于协调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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