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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股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股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股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本规定暂在省局试行,待相对成熟后,再在全省推开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股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探索股权出资方式,规范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权出资行为是指股权持有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并以转让或划拨方式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人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投资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居民)、法人。
  第四条 股权公司应是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登记达五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被投资公司应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明晰、权能完整;
  (二)股权评估作价或无偿划转的国有净资产实有值应与投资人的出资额相对应;
  (三)股权作为出资,以及出资股权评估作价值应当经被投资公司股东一致同意;
  (四)设立登记的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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