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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报送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工作计划的通知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注:1、对于拥有多个分站的气瓶充装单位,应按每个分站分别上报数据。
2、计划检验气瓶数量发生变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告知所在地的区县质监局(分局)和气瓶检验机构。
附件2:
2008年度气瓶安全检验工作计划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序号
气瓶充装单位名称
本年度计划检验气瓶数量(只)
自有/托管气瓶数量(只)
检验机构名称
第
[1]
[2] 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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