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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报送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工作计划的通知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注:1、对于拥有多个分站的气瓶充装单位,应按每个分站分别上报数据。
  2、计划检验气瓶数量发生变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告知所在地的区县质监局(分局)和气瓶检验机构。

  附件2:
  2008年度气瓶安全检验工作计划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序号

气瓶充装单位名称

本年度计划检验气瓶数量(只)

自有/托管气瓶数量(只)

检验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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