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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受理范围:补领证书是指被许可人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或者换取新证书。

  (二)申请补领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一式2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证书损毁的,应提供损毁证书的原件或残件;

  5、证书丢失的,应提交在北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丢失声明原件1份。

  (三)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种类、数量齐全,形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

  (四)、办理程序和期限:

  1、受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办理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审报告及有关评审材料;

  3、代理人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审核办理结果;

  4、批准人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材料、决定许可内容;

  5、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制作并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书;

  6、受理人自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证书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十四、减项:

  (一)受理范围:减项是指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已经许可的检测/校准项目,主动申请核减许可项目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被许可人主动申请核减许可项目的书面说明(须加盖公章)1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原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原件。

  (三)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种类、数量齐全,形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

  (四)办理程序和期限:

  1、受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办理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审报告及有关评审材料;

  3、代理人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审核办理结果;

  4、批准人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材料、决定许可内容;

  5、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制作并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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