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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申请延续: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复查申请的可按首次申请处理;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提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原件、复印件;

  2、其他提交的材料同首次申请要求。

  (三)延续条件:同首次申请。

  (四)办理程序和期限:同首次申请。

  九、扩项:

  (一)受理范围: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增加检测项目范围、增加检测方法标准(含标准变更中检测方法的实质改变)、新增实验室工作场所的,按扩项办理。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与申请单位名称相符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

  2、其他提交的材料同首次申请要求;

  (三)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种类、数量齐全,形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

  (四)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和期限:同首次申请。

  十、实验室名称变更、原地址名称变更:

  (一)受理范围:在证书有效期内,实验室人员、设施、设备和管理体系等基本条件及检测能力均无变化,仅原实验室注册名称或原地址名称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码不变,应自新名称正式注册后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因转制、重组、合并等原因实验室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另外重新注册实验室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二)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实验室资质认定名称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原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原件;

  3、实验室名称变更的,提交负责注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实验室名称的批文或证明的原件、复印件1份;原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变更地址名称的批文或证明的原件、复印件1份;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复印件1份、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的原件、复印件1份;

  5、名称变更前和变更后实验室人员、设施设备、检测能力、管理体系等方面对照有无变化的书面说明(须加盖公章)1份。

  (三)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种类、数量齐全,形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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