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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检测、校准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保证检验、检测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四)具备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五)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已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管理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六)外资及港、澳、台投资的实验室还应符合《关于对外资实验室开展资质认定有关规定的公告》的要求。

  六、期限:

  本机关办理本项行政许可的期限20个工作日,许可决定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60日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七、程序:

  (一)业务流程图(略):

  (二)具体程序规则:

  1、受理人按照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办理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并下达技术评审委托任务;

  3、评审组自委托之日起60日内须完成以下工作:(1)全部技术评审(含不符合的整改验证)工作;(2)登录www.bjtsb.gov.cn在线录入评审报告,保存成功后下载打印;(3)向办理人上报如下评审材料:①、《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②、《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③、《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一式2份;④、实验室完成整改项的验证材料;⑤、有关考核评审工作记录(需要时)。

  4、办理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审报告及有关评审材料;

  5、代理人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许可办理结果;

  6、批准人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审定材料,决定许可内容;

  7、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制作并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书;

  8、受理人自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证书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八、行政许可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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