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系统各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京质监政发[2004]424号文件”《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工作规则〉第三十二项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中的“附件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
一、行政许可事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二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二、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注册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四、首次申请: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表1套。
2、法律地位证明:
(1)、依法设立或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所):
需提交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副本IC卡;
非独立法人的质量监督检验站(所)还须提交:a、有效的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建站或同意授权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b、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实验室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财务帐号或帐目、独立核算的书面声明1份(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