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建〔2009〕1172号)
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是检查项目实施效果、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验收结果是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相关市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并总结示范经验,建立完善相关技术、产品标准体系,加快示范成果推广。
二、各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相应建设内容的,委托能效测评机构完成能效测评后,要及时报告财政部驻安徽监察专员办事处,并于每年3月15日前、7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评估申请(2009年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25日)。对于逾期提出验收评估申请的,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