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围绕民政工作重点开展立法工作。民政立法(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下同)是民政法制建设的重点,要本着从基层工作实际出发,急用先立的原则进行。要注意在没有法规规范的业务工作领域立法,使这方面工作有法可依;有些业务领域已制定了基本法规,但不配套的,要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使之更趋完善;在某项工作开展不久但急需规范时,也可制定暂行规定或试行办法,待取得经验后逐步修改完善;在某项法规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时,要及时提请修订。今后五年,我局立法工作将重点围绕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民间组织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抓紧制定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扶持民办福利机构、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和民间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积极做好《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和《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促进民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要进一步规范民政立法工作程序。按照《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和《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严格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有关处室、单位,要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就民政立法工作积极献计献策,于每年10月中旬前制定下年度立法计划,送局宣传和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审定,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争取及时纳入市人大、市政府的立法项目计划。对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处室、单位要在报送建议立法项目计划前,深入调研论证,撰写调研报告,并草拟好立法项目的草案初稿,以及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的说明,一并送法规处审核。局报送审查的立法项目,按照市府法制办要求,须经法规处审核并注明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局主要领导签发。法规处要做好立法项目的送审、公布和备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