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二)转换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或《计算机网络应用》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三)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2007年(含)之前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2006年之后取得该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四)从2006年2月1日起,专业技术人员按扩充后我省规定的20个模块(科目)管理报考,同一类别中有两个以上模块的,只准许报考选择其中一个模块(科目)。
(五)除按《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的有关规定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人员、农村乡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或《计算机网络应用》。
七、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条件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意见》(粤卫〔2004〕93号)的规定,需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申报人员,到申报时必须达到半年以上的工作时间,并填报《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八、其他
援外医疗专业人员在执行援外任务1年后到回国未满1年期间,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关于援外医疗队员申报卫生技术高、中级资格问题的通知》(粤职改办〔1994〕25号),并在课题、计算机、继续教育等方面暂不作必备要求。
附件3
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
序号
| 评委会简称
| 所 含 专 业
|
1
| 内科学专业
| 1、 1、普通内科 2、心血管内科 3、呼吸内科 4、神经内科
5、消化内科 6、血液内科 7、肾内科 8、内分泌内科
9、风湿病学 10、传染病学 11、结核病学12、急诊医学
13、危重医学14、康复医学 15、老年医学 16预防保健
17、职业病学18、全科医学
|
2
| 外科学专业
| 1、普通外科 2、肝胆外科 3、神经外科 4、胸心外科
5、泌尿外科 6、骨外科 7、烧伤外科 8、整形外科
|
3
| 妇产科学(计划生育)专业
| 1、妇科 2、产科 3、生殖医学 4、计划生育 5、妇女保健
|
4
| 儿科专业
| 1、小儿内科 2、小儿外科 3、新生儿科 4、儿童保健
|
5
| 口腔医学专业
| 1、口腔内科 2、口腔颌面外科 3、口腔修复 4、口腔正畸
|
6
| 眼科学专业
| 眼科学
|
7
| 耳鼻咽喉科专业
| 耳鼻咽喉科学
|
8
| 皮肤性病专业
| 皮肤性病学
|
9
| 精神医学专业
| 1、精神病学 2、医学心理学
|
10
| 肿瘤学专业
| 1、肿瘤内科(包括妇科肿瘤) 2、肿瘤外科 3、放疗肿瘤学
|
11
| 中医内科专业
| 1、中医内科 2、中医妇科 3、中医儿科
|
12
| 中医外科专业
| 1、中医外科 2、中医骨伤科 3、中医皮肤科4、中医肛肠科
5、针灸 6、按摩推拿 7、中医五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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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西医结合专业
| 中西医结合医学
|
14
| 麻醉学专业
| 1、麻醉学 2、疼痛治疗学
|
15
| 妇产科学(护理)专业
| 护理学
|
16
| 医学影像专业
| 1、医学影像 2、放射诊断 3、介入放射4、超声诊断
5、核医学
|
17
| 病理学专业
| 病理学
|
18
| 医技专业
| 1、临床医学检验 2、卫生检验 3、心电图4、脑电图 5、理疗 6、病案 7、生物医学工程 8、激光医学 9、高压氧医学 10、临床营养 11、功能检查 12、医学实验 13、输血专业
|
19
| 药学专业
| 1、医院药学 2、临床药学 3、中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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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疾控与公卫专业
| 1、 环境卫生 2、营养与食品卫生 3、学校卫生与少儿卫生
4、放射卫生 5、卫生毒理 6、传染性疾病控制
7、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8、地方病控制 9、寄生虫病控制
10、儿童保健 11、妇幼保健 12、职业卫生
13、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4、妇女保健
(注:报考基层防疫、消毒与媒介生物控制专业的可直接申报评审疾控与公卫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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