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字〔2009〕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车辆运输业市场的税收秩序,加强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近年来,随着物流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市交通运输业发展迅速,机动车数量和运输业务剧增,车辆税收收入呈逐年上升态势,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燃油消费税取代养路费的费改税政策的推行,原来我市大多数地方委托交通稽征部门代征车辆税收的征管模式已无法执行。为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地税部门做好车辆税收征管工作。
二、掌握税源,强化征管。各级地税机关要强化依法行政,加强税源管理,抓住工作重点,对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征管工作。同时,要加大稽查力度,依法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促进我市交通运输业规范、有序发展。中心城区车辆税收由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统一征收。市公安交警、交通、农机部门要把完税作为车辆年(季)检的前置条件和环节,通过“年(季)审把关,先税后审(检)”的办法,从源头上防止税款流失。各县(市)车辆税收的征管模式,由县(市)自行研究确定。今后,市政府将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年(季)审把关,先税后审(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执行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明确职责,通力协作。车辆税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保险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强化车辆税收征管的合力。在严格执行先税后审(检)制度的同时,工商部门要提供车辆办理营业执照等涉税信息,农机部门提供农用运输车车辆数、吨位等涉税信息,交通运管部门提供车辆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安交警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上牌、过户、核销等环节的涉税信息,并在年审(检)时进行严格把关。尤其是,地税、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假发票开具和取得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切断假发票的流通。对在各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假发票入帐、把关不严的情况,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税款流失的,要配合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所流失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