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人员的监督,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打击不力,行政不作为的问题,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进行严肃处理。
公安、工商、交通、稽征等执法部门,对查扣的报废汽车和非法拼、组装车,以及经公告后无人接受处理,罚没后又因无合法来源、不能重新办理牌证的机动车和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送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依法经营。赣州南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作为我市唯一取得合法资质的机动车定点回收拆解企业,要根据国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商务部颁布的国家标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经营活动,加大报废汽车回收力度,改善服务态度,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所有报废机动车辆(含交通肇事车、无牌无证车、执法处理的其它车辆等),均由赣州南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统一回收,开具报废证明,且必须在赣州南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拆解车间进行拆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设立在各县(市)的回收集中点进行拆解报废机动车。赣州南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业务经办人需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书》和公司法人委托书,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赣州南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要充分发挥在各县(市)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集中点”的便民服务窗口作用,及时主动地提供机动车拥有单位和车主有关办理机动车报废的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的咨询服务,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受理、联系车辆报废登记业务事项,积极将接收的报废机动车辆中转到赣州南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五、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严格执法,规范市场。查处和打击报废汽车违法活动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常抓不懈。既要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整治行动,又要经常性的开展日常检查活动。要由经贸部门牵头,协同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行动,重点查处下列行为:1.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2.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3.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4.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5.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