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申请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围产保健监护范围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
(穗卫基〔2006〕10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是《
母婴保健法》的立法宗旨,也是《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主要目标。目前,我市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分娩量占全市分娩量的45%,这些机构产科质量直接关系到我市出生人口素质和孕产妇、围产儿的健康与安全。为提高服务人口(包括流动人口)较多、分娩量较大的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围产保健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特别是流动人口孕产妇围产保健服务工作,打击非法接生和非法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推进《广州市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穗卫〔2004〕37号)中“促进中心镇医院产科发展”工作,经组织广州地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专家研究,制定《广州市申请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围产保健监护范围的条件和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认真学习,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广州市申请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围产
保健监护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一、 申请条件:业务用房、设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技术水平和工作职责基本达到《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粤卫〔2003〕47号)中“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必须是中心卫生院或二级医院。
(二)获得助产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三)年接生量≥700例。
(四)产房和妇产科门诊手术室应有三通道,布局与流程合理,严格划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产科门诊与妇科门诊、产科病房与妇科病房应分开,形成相对独立的保健人群服务区域。
(五)产科具有合理的人才梯队,医护配备合理;产科主任和(或)产科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技术职称。产科主任和(或)产科学科带头人以及外地引进拟任产科主任或产科学科带头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须经广州地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专家评估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