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4.场地和设备符合广州市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要求(《广州市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穗卫疾〔2003〕49号)。
(二)新生儿卡介苗和首针乙肝疫苗接种单位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
2.具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助产士或护士;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4.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药械;
5.有固定的接种室。
(三)第二类疫苗接种单位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士3人以上;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4.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药械;
5.有15平方米以上的固定接种室,有20平方米以上的等候和观察区;
6.相关医务人员相对固定。
(四)免疫规划接种门诊临时接种点
1.设临时接种点的单位必须是具备广州市免疫规划接种门诊资格的第一类疫苗接种单位;
2.为方便群众,临时接种点可设在社区、村庄、学校、幼儿园(所)、机团单位、工地、集市;
3.临时接种点在指定的某时段内完成接种任务后应立即撤销;
4.临时接种点接种区应具有约10平方米或以上接种间,2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等候和观察区,通风、采光良好;
5.负责接种的医务人员具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士3人以上;
6.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
五、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区域接种单位布点状况予以指定,并将指定的接种单位类别、名称、地址、责任区域等资料报广州市卫生局备案。
六、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内疫苗接种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市疾控中心对培训工作给予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