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疫苗接种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卫疾〔2006〕22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范我市预防接种工作,加强对各类疫苗接种单位的管理,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结合辖内免疫规划接种、第二类疫苗接种、强化免疫、应急接种和群体接种等工作的需要,指定不同类别的接种单位,明确其责任区域。
二、接种单位分为免疫规划接种门诊、新生儿卡介苗首针乙肝疫苗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单位和免疫规划接种门诊临时接种点。
三、接种单位的工作范围及其职责
(一)免疫规划接种门诊。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按照知情、自愿原则在相应责任区内对第二类疫苗免疫对象提供免疫服务。
(二)新生儿卡介苗首针乙肝疫苗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在本医院出生的新生儿接种卡介苗、首针乙肝疫苗,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及时接种率。
(三)第二类疫苗接种单位。按照知情、自愿原则在相应的服务范围内对第二类疫苗免疫对象提供免疫服务。
(四) 免疫规划接种门诊临时接种点。按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为保障免疫规划实施,为消除或控制疫苗相应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提供免疫预防接种服务;对责任区域内远离接种门诊、或免疫对象集中的地点或需防制疫情的地点设立临时接种点,开展计划免疫、强化免疫、应急接种和群体接种。
四、接种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免疫规划接种门诊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