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卫〔2008〕24号)
各有关区(县级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促进镇卫生院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穗府办〔2006〕40号)精神,制定了《广州市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广州市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穗府办[2006]40号),促进镇卫生院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及原则
(一)规范我市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服务行为,落实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二)建立以镇卫生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为依据核拨镇卫生院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补助经费的绩效考核机制。
(三)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区(县级市)级考评与市级复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按照《广州市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指标》(以下简称《考核指标》,见附件)对镇卫生院完成农村公共卫生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
(一)市卫生局会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指标,加强对各区(县级市)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
(二)区(县级市)卫生局按照《考核指标》的要求,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对辖区内镇卫生院完成农村公共卫生任务情况的考核。市卫生局组织抽查复核。
(三)区(县级市)卫生局应将镇卫生院完成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结果在本地区卫生网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