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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村卫生站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4.定期培训村卫生站医生。按照卫生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对村卫生站医生进行基础理论、基本操作技能和适宜技术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医学基础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四)建立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和社会保障机制。

  1.市、区(县级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建立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制度,按服务的农村户籍人口数的不同给予每个行政村相应的补贴,对每个行政村至少补助1.8万元,用于村卫生站医生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医疗服务补助以及基本生活补贴。对户籍人数在1500人以内的行政村每年补助1.8万元;对户籍人数超过1500人以上的行政村,在每年补助1.8万元的基础上,按服务的农村户籍人口1500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补助5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补助标准。2010年底前,市财政按比例分担部分区(县级市)的补贴经费,市和白云区、花都区和增城市的分担比例为5︰5,与从化市为7︰3,以后视情况再定。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所需资金全部由区本级财政负责。

  2.村委会无偿提供村卫生站的业务用房,不得收取租金和管理费。

  3.建立在职村卫生站医生的社会保障机制。其中对镇卫生院派驻医生由镇卫生院为其办理各项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村卫生站医生按现行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制度。

  (五)为村民提供减免收费的医疗卫生服务。

  享受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的村卫生站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村居民提供免费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出诊费和肌肉注射费的医疗服务,药品费减免5﹪。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村卫生站建设工作的领导。把村卫生站建设工作纳入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战略,作为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卫生、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职责到位的工作机制,全面规划、统筹发展,力争到2010年取得成效。

  (二)完善村卫生站建设的配套政策。市卫生部门牵头会相关部门制定相应配套文件,规划村卫生站的设置,安排村卫生站建设用地,明确村卫生站业务用房属村集体所有,只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

  (三)加强对村卫生站的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村卫生站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实行村卫生站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提供医疗服务与村卫生站医生的补贴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不给予村卫生站医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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