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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方案》的通知


  二、培训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农村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是提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的重要举措。市卫生局成立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督导组,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科教处负责。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人才培训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培训质量,指定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培训管理和考核评估工作。使培训工作落到实处,以保证培训工作长期有序地进行。

  (二)统筹规划,整体安排

  按照《广州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7-2010年每年完成镇村级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总任务的20%以上,到2010年全部完成。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各项培训要做到“五个结合”,即:农村卫生人员培养与促进全市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相结合,与提高农村卫生管理人员管理能力相结合,与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相结合,与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相结合,与村卫生站医生岗位培训相结合,统筹安排,逐层推进,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三)明确职责,精心组织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培训方案,组织总体实施和监督评估,委托广州医学院具体负责镇卫生院院长管理培训。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培训的组织和督导,具体负责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乡村医生的培训,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体制,实施村、镇、区(县级市)三级管理,按照本培训方案制定各区(县级市)具体的、可操作的培训实施计划,并于2007年6月8日前报市卫生局。

  (四)加强督查,确保质量

  市卫生局将制定监督评估方案,具体监督和指导培训工作,组织专家督导组对各区(县级市)培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对培训教学进行考核评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在培训过程中,要注重实效,确保培训质量。必须保存受训人员和师资名单、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考试成绩、进修安排等有关原始资料。每年年底应将当年举办的每期培训班受训人员名单、课程安排、考试考核成绩等报市卫生局备案。

  (五)保障经费,专款专用

  1、据2006年统计,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应培训乡村医生总数为2008人,培训费用约700元/人;应培训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总数为6579人,培训费用约2000元/人。其中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经费全部由区财政负担;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经费由市财政与区(县级市)财政分担,分担比例分别为: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5:5,从化市7:3(培训经费预算见附件1)。要求各区(县级市)在2007-2008年完成乡村医生培训任务,2007-2010年每年完成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的20%以上,经费按每年培训计划下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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