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方案》的通知
(穗卫科〔2007〕7号)
各有关区、县级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穗府办[2006]40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建设,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现将《广州市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级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县级市)培训实施计划,于2007年6月8日前报市卫生局科教处。
联系人:钟首斌,联系电话:81084242
广州市卫生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穗府办[2006]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建设,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4〕7号)、《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转发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关于印发2006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的通知》(粤卫办函〔2006〕274号)、《
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40号),参照《广东省部分农村卫生人员培训试点实施方案》和《广东省2001-2010年乡村医生教育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标
以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实际工作能力为目标,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在完成每年的医学继续教育和公共必修课培训的基础上,统一安排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基础知识和适宜技术的培训,每5年轮训一次,到2010年,全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接受一次以上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村卫生站医生的基本急诊急救、传染病防治、健康促进、保健康复等技术水平,提高镇卫生院院长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服务。